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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2016-10-12 08:00:12 无忧保

  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互补性,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商业保险本身固有的特点,对那些收入水平低下、不具备投保条件的贫困农村居民无法进行保险,若要使之发挥"稳定器"的作用,还需依靠和借助社会保险的功能。

  另一方面,我国财力有限,不可能在农村全面开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的险种也不可能充分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在社会保险不能顾及的"空间"还需商业保险去填补。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完全可以在东、中部较富裕的地区实施,对有资金、有愿望的高收入农民开展以个人储蓄性的商业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居民更安全、更丰裕的养老保险需求;在经济发展较落后的西部贫困地区实行以福利为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缓解老年贫困问题。

  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分开

  国务院在1995年也曾提出"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目标要求,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始终未能分开,监督体系也终未形成。

  要改变这一局面,真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功能相互结合、互相制约的高效、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就要转变政府职能,使之由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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