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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6-10-28 08:00:13 无忧保

  根据国发[1978]104号、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云劳社[2002]76号文件、厅办[2004]4号文件规定,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

  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上述工作岗位简称特殊工种,下同);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按第1条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人员、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职时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工人岗位上工作连续满5年、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退休。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

  (5)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并由企业一次性缴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

  (6)军转干部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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