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农民工把人社局告上公堂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期限内未予支付的。湖南籍男子龚建兵在向广东中山市人社部门举报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后,迟迟未获得受理,致使其在仲裁时提出的加付50%赔偿金的请求被驳回。日前,龚建兵遂就中山市人社局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由
行政处理不及时致加付赔偿被拒
2012年8月1日,广东中山市一家公司原模具工龚建兵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主张拖欠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50%的赔偿金。当月9日,他又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出了《企业违法行为投诉书》,投诉公司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等违法用工行为,要求中山市人社局依法处理。
因中山市人社局在收到投诉书后的60日法定期限内,未对龚建兵的投诉请求及时作出行政处理,致使龚建兵提出的加付50%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龚建兵认为,这是中山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所致,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中山市人社局行政违法,判令市人社局对其提出的投诉请求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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