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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2016-11-01 08:00:12 无忧保
   明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跨制度“漫游”将更流畅、规范了。日前,省人社厅出台《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有进出河北省或在河北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都可按此办理转移接续。   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键词跨省转移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双转移”   记者了解到,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模式依然为“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都要转移。   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新就业单位未参保可暂不转出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办理“转出”,也要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如果新就业单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原参加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也要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原参保地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
  关键词省内转移
  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如已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中心数据库内不同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含单位与灵活就业,下同)流动就业的,由中心数据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如没有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同一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流动就业的,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跨制度转移需要“双转移”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需要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标签:   职工养老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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