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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发文明确养老保险若干问题

2016-11-05 08:00:12 无忧保

  通知中明确的问题,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衔接、丧葬抚恤待遇、女职工退休年龄等方面。

  首先,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这也就是说,如果市民李女士44岁参保,她到50岁时缴费没有到达15年,可顺延缴费至她59岁达到缴费15年享受退休金待遇。

  对于参保人员因参保时间晚,享受到养老金待遇更晚的担心,通知也明确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缴清即可享受退休待遇。

  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若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其他的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现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1至4级工伤死亡,其丧葬抚恤待遇既可按工伤保险办法领取,也可按新的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领取。

  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工伤职工亲属可以选择最佳的抚恤待遇。按工伤保险办法领取,可获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的丧葬费,同时,供养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按新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丧葬费为两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还可获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20个月支付。但两种丧葬抚恤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通知还明确:新的职工抚恤标准文件下发(2010年7月26日)后死亡的职工,按其本人月养老金标准发给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说,这表明今后一些工资较低的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死亡,其月养老金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可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据介绍,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女性的法定退休年是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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