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职工因退休年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寻求法律解决的成本高昂。根据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操作的有关规定,超过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申领养老待遇的,视作放弃该期间的养老待遇。女职工在申请仲裁和诉讼期间,单位不再发工资,而不办理退休手续就无法领取退休金。仲裁和诉讼过程动辄耗费半年乃至一年以上的时间,在此期间女职工没有经济来源,不少女职工因此对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望而生畏。
另外,2007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编写的《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研与指导》中规定:“对女职工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其是否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由用人单位确定,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基本意味着岗位性质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此类因退休年龄而起的争议基本上以女职工败诉告终。
市总工会建议社会保险机构应允许女职工延期申领养老金。目因此,建议社保机构修改有关规定,对因退休有争议而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以延期申领养老金,以降低女职工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而仲裁和司法人员应加强对证明女职工岗位性质的证据的审查,以防止岗位性质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市总工会建议,对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涉及要确定岗位性质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出具证据的合理性、有效性审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经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书面材料作为证明女职工岗位性质的证据,以防止岗位性质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