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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改制,退休人员能否买断工龄

2016-11-06 08:00:11 无忧保

  企业破产改制,退休人员能否买断工龄

  问:我生于1949年,1968年8月参加工作,由于身体不好,于2000年4月根据国发[1978]第104文第一条第三项,男满50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市(地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了退休正式手续,颁发了退休证,依法领取养老金。

  现在企业破产改制,清算组却要停发我的养老金,要把我按在职职工一样办理买断工龄,一次性发放2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问:1、企业破产清算组这样做合法吗?2、如果他们的做法不合法,我可以追索养老金吗?如何追索?

  答:该企业破产清算组的做法是错误的。国家也没有出台“买断工龄”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改制时,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处理不是一样的,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养老金制度。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凡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企业破产改制时,按照有关规定,应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因此,职工不必要为追索退休金犯愁,正确的做法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签:   退休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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