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近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参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断缴费者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对其在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并实行个人缴费(1992年10月)后,除国家规定不能缴费外,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现在可以申请补缴。
单位和个人申请补缴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另须按规定加收一定的滞纳金,补缴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缴费基数、比例有详规
补缴1995年底前的,以相应年份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3%缴纳;补缴1996年1月以后的,以相应年份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内确定的基数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原单位已撤销关闭的,如个人愿意补缴,其单位应承担部分全部由个人缴纳。
首次参保不得追补缴费年限
对于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现在不得以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而是一律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此条规定,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对于以前没有办理过社会保险业务的劳动者,就算和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签合同交保险,如今离开单位,就不能以追补方式补缴前几年的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
服刑期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
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后也不得补缴服刑期间养老保险费。
《通知》最后指出,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已终止基本养老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