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的养老保险如何发
1、实施范围:本市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中,1992年6月底前在人民警察岗位工作满5年并从人民警察岗位上离退休的未授衔人员和1999年9月30日在册且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具有警衔的人民警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从警察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
2、养老金计发办法
(1)退休时按《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规定,调整的警衔津贴标准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其调整后的警衔津贴标准与原警衔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增加的养老金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二、人民警察增加生活费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每月按5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离休人员每月按6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离休人员中副局级以上的人员每月按7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
增加的生活费补贴可计入养老金基数,其中离休干部增加的生活费补贴可列入按规定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增加生活费补贴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