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新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