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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养老保险并轨政策“落地”


12月23日,安徽省人社厅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味着养老金并轨政策在安徽省正式落地。与国家人社部意见一致,安徽省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同时设定了10年过渡期。 养老金领取分为5种情况 与国家改革意见同步,“安徽版”也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样做的好处,能够为改革减轻人为阻力,避免发生扎堆退休的现象。从意见实施起,基本养老金计发方式有所变化,大体上分为5种情况。 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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