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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养老保险视同缴费:为何有这些人没份?

2016-12-10 08:00:12 无忧保
   由于我国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逐步建立这一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因此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将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也纳入缴费年限,确保职工合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一些地方进一步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此之外,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要求,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关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的连续工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又是复杂的。它涉及诸多历史问题,如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等,而地方各级的相关文件往往深深烙印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和对特定人群的区别对待,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和平等精神存在冲突,导致诸多争议发生。   “临时工”的无奈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临时工”这个概念已成为过去时。然而,计划经济下的临时工已逐步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往往对临时工的工龄不予以认定,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指出,“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   虽然国家政策对于后来转正的临时工采取了例外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转正前是计划外招工的临时工仍然无法享受此待遇。实践中,各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通常将该类职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与计划外临时工处理,计划内招工一般指经过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临时工招用规定的招工。只有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计划外临时工则无法获得认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地区的司法判决也多采用这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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