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低标准养老保险


首先,目前有4类人员可以参加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1.各类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没有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2.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4.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 其次,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一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 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核准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其中缴费系数={Σ(按本办法缴费的同一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之和÷对应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 缴费系数的大小与职工缴费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相联系,直接影响养老待遇的高低。另外,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后,继续按《暂行办法》缴费的,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增加2%;提前享受养老待遇时,提前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降低2%。 按照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核准的养老待遇低于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280元/月)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以后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其中已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最低养老金计发按核准养老待遇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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