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前(辽宁省为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没有过渡性养老金。用公式依次表述为: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系数(50周岁计发系数为195,60周岁计发系数为139,具体详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4%(过渡系数)
【注】①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该数据每年省人社厅以文件形式公布。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该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该指标反映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③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也就是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我市从1992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按照政策规定,1992年6月底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④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按辽宁省统一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至1995年底前的缴费时间。
2、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有:①缴费年限的长短;②历年缴费基数的多少;③退休时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