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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断缴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 三类人可补缴

2016-12-12 08:00:11 无忧保

  7月1日起,有三类企业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了。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可以补缴的三类人员,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补缴基数和比例方面,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和年龄为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可补缴的三类人群:

  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011年6月30日(含)2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日至2011年6月30日(含)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标签:   保险补缴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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