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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意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6-12-15 08:00:12 无忧保
  截至今年5月底,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033.5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739.5万人、离退休人员294万人。如此庞大的群体,要规范其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领取养老金,不仅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还不得低于15年。   河北省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意见》规定,继续缴费地为河北省的,符合在企业继续就业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个人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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