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60岁,却没法办理退休手续,老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办理手续并赔偿延迟退休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不过,原告诉求被依法驳回。 被延迟退休要求公诉补偿养老损失 原告何涛(化名)诉称,于1987年1月起在成都某公司工作,至2013年8月共计工作27年,工种为漆工、钳工等。至2006年就应该退休,但所在公司一直拒绝给其办理退休手续。何涛认为,公司应当补偿自己2006年至2013年8月期间退休养老损失14000元。 对此,被告辩称,办理退休手续需原告买够15年的社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作为企业,公司无任何权力和义务为其办理退休养老。公司称,2002年按政策规定能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时,就开始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原告何涛年满60岁不属于劳动者时,公司已无义务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养老、补偿其2006年至2013年8月止的所有经济损失14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达退休年龄社保未满15年公司无义务缴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何涛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从2009年3月1日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何涛于2011年12月25日年满60周岁,故何涛与被告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自1987年7月起至2011年12月25日止。其后,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 何涛主张其应于2006年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被告公司拒绝为其办理退休导致其经济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何涛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其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被告公司已按当时政策规定从2002年8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能归责于被告公司,且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被告公司已无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综上,驳回何涛的诉讼请求。
60岁还未退休 老员工状告公司索赔养老金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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