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就近日养老保险咨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了解,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可以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参保人员不继续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另外,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