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1〕114号)四、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下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十五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十五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延续缴费至十五年后再办理退休。
参保缴费时以沈阳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补缴对应年份的缴费指数为0.6。
个人帐户规模为补缴对应年份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6月30日前为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8%,补缴基数8%与记帐基数8%之间的差额部分在退休时与个人帐户储存额一并参与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
此前已按相关政策参保的同类人员,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建议诉求人直接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养老保险中心进行详细咨询和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文章来源:民心网诉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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