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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养老保险的单位要交滞纳金

2016-12-27 08:00:16 无忧保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处获悉,为规范养老保险征缴,明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每月须在28日前缴费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日前,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告》。通告规定,各参保缴费单位每月须在28日前,按规定将单位和职工个人当月应当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缴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的收入账户。从第二天开始,以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算滞纳金。

  该负责人表示,该政策会在明年4月1日起实行,对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单位确有困难的,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与参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书》,并按协议清缴。

  从2012年4月1日起,未签订《缓缴协议书》单位的欠费,以及签订后未按《缓缴协议书》清缴的养老保险费,均将按其欠缴金额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市民有疑问可拨“12333”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市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机构可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确保养老保险征缴的落实,社保机构将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将依法进行强制征收和处罚。

  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进行咨询。

 

标签:   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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