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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死亡待遇标准提高

2016-12-29 08:00:16 无忧保

  从武进区人社局获悉,从2012年3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提高。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由原6000元调整为1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的支付渠道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区社保中心克服时间紧的困难,积极着手准备,确保在4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结付待遇。对2012年3月1日后已经结付待遇的人员,中心将认真做好通知其直系亲属领取补差待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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