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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7-01-02 08:00:16 无忧保

  淄政办发〔201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等有关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区县工作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有工作经历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一次性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年底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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