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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保存误读误传

2017-01-08 08:00:16 无忧保

  国务院5月15日发布的《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指出“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少媒体将7月1日作为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合同制和缴纳社保的临界点。

  “由于《条例》事关全国111万事业单位、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社会上出现了对《条例》某些内容的误读、误传,主要集中在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上。”人社部表示。

  人社部解释,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是从2003年开始的,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条例》只是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这项制度。

  对于缴纳养老保险的传闻,人社部表示,《条例》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也只是做出了原则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这和《条例》实施工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条例》实施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实施。

  一位不愿具名的社保专家指出,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名义上虽然实施了十多年了,但实际上形同虚设,进入事业单位仍然是“铁饭碗”的象征,现在大部分事业单位在人员考核、惩罚、奖励等方面都没有完善的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阻力则更大,除了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外,还要面对填补巨大资金缺口、双规合一的接洽等问题。”上述专家表示,按照人社部“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的说法,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将有望同步进行改革。(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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