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暂行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划定参保人不得退保。在这个“暂行办法”中,最受公家关注的内容有两点:
一是单位缴费的转移基数,二是今后将不再答应退保。对于前一个题目,人保部已经做出解释,“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活动就业参保职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参保职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单位缴费部门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转移多寡没有直接关系,社保跨地区转移不会损害个人参保利益。
申请养老保险退保须知
一、养老保险退保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农民合同工只退回个人缴费部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简称退保);
(一)在职死亡;
(二)出境定居的;
(三)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的;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回原籍的。
二、养老保险退保所需资料
(一)《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养老保险手册;
(三)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农民工回原籍的,提供最后一个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领取残疾退休金的,提供《残疾退休金审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12下一页 |
标签: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