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新政策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金了。单位参保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涉及全市近28万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事业单位范围,主要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另外还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对这些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或确定类型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方面,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需要说明的是,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缴费基数。同时,对纳入缴费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凡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比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其他特岗津贴暂不纳入。
目前,全市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19.8万余人,退休人员近8万人。配套的系统正在调试中,调试完成后立即启动新制度。“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8%,个人为2%。改革后,虽然单位比例降低了,但缴费基数在提高,对单位来说,缴费总额相差不大。”济宁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科长毕爱英介绍,受影响较大的是个人。此前,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人只需缴纳几十元,个别收入较高的单位直接为工作人员缴纳,无需个人缴费。而缴费比例提至8%,意味着个人每个月要缴纳几百元甚至1000余元的费用。
此次改革,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将返还本人。其中已经退休的,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政策解读: 基本养老金待遇
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将由过去的按退休时点工资打折,改革为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真正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济宁市确定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这与目前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是一致的。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不统一、“双轨制”的问题。
保险待遇衔接
这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地说,就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依据“中人”退休时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这里提到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中人”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里统一测算设定,另行公布。为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
职业年金制度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单位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计发月数,按月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退休时加发退休费
按照改革前的规定,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改革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其他人员,也按这一规定执行。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为: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工资乘以提高的计发比例,再乘以180个月。之所以确定180个月,主要是根据平衡衔接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