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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

2017-01-30 08:00:01 无忧保

一、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是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按照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国家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有关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行为。

2、各地区、各部门不能自行其是,不得随意降低退休条件和扩大退休范围。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原企业负责收回,妥善安排处理。

3、明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权限,规范退休审批工作:

(1)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和织布工种的档车工以及合肥、蚌埠、芜湖、铜陵、安庆、滁州6个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提前退休,改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4)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4、省级劳动部门审批企业职工退休的程序:

(1)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核查,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2)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由所在企业填写《安徽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5、各级劳动(保障)和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加强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特殊工种的管理,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核审批工作。

二、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进行认定,按国家各部委下发的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为此,省政府已在《第二批取消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中予以公布,省厅取消“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核事项,即省及省以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特殊工种的范围,不再认定企业职工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请提前退休,仍按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进行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执行时间,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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