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5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2017-01-30 08:00:01 无忧保

  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改革范围涉及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约31.7万人。

  此次改革针对不同人群,设置了“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老办法”的计发办法。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意见》明确,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金 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对于个人缴费工资: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业 年金

  个人按缴费工资4%缴 退休后领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 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按计划,今年我省将出台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建设省级的信息平台,统一全省数据。2015年至 2017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计发办法

  新人缴费累计15年 按月发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退休时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基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中人”有10年过渡期 改革后待遇不降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0年过渡期: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具体为:

  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去年10月前退休 按原标准

  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执行。

  我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目前无法给出明确人数,一方面是各项准备工作需逐步推进,另一方面是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未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需要转企,目前未完成,会给养老保险改革人员的界定带来困难。我省正积极加快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确定最终参保人员范围。

标签: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改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