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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2017-02-01 08:00:02 无忧保

  通知规定,淄博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范围和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补缴年限和年龄规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需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个人补缴均以补缴时淄博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据测算,2015年(60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月养老金800元左右。

标签:   保险补缴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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