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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深圳市社保费率表

2017-02-05 08:00:02 无忧保

  以2009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4元为准: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根据《政府公报》透露,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今年的7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3894元计算,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一调整将会持续到明年的6月30日。

  ■链接相关调整

  养老保险: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深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深圳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也随之调整。在养老方面,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的,调整为2336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深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1682元。

  综合医疗保险与生育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336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1682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894元。

  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方面,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894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36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1682元。

  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方面,缴费基数调整为3894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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