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的四个伙伴从2000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工等工作。2006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伴都在辞退范围。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所以办理离职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的最终解决结果看,虽然学校没有为江之平等人补办养老保险,但显然学校已经意识到,作为事业单位也应当为自己雇佣的非事业编制的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不能因为是事业单位而免除为雇佣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原则上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加养老保险,但实际上一般人更加关心的是哪个单位可以承担养老保险的部分费用。因为养老保险是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的重要方式之一,劳动者应当对其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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