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落户沈城也可领取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李小杏报道外地户籍人员,目前在沈阳工作且已经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沈阳市的,等退休后可以在沈阳直接领取养老金。
从7月1日起,新社保法正式实施,很多市民对其中规定的养老保险部分存在很多疑问。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让市民更清楚地了解新社保法规定,对市民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享受待遇吗?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不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问:我是外地户籍人员,在原户籍地已经参保,目前在沈阳工作,今后是否能在沈阳领取养老金?
答: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沈阳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转移至我市,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十五年是否允许一次性趸缴至十五年,待遇如何计算?
答:不允许,但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经审批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其中,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趸缴基数为缴费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问: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必须补缴,补缴时是否还收取滞纳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