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男,2007年9月,经职业病认定部门诊断为2期矽肺,又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当年10月开始享受伤残津贴。2009年,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为按月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1月,王某突发疾病死亡。
王某去世后,其亲属认为,王某是职业病患者,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死因与职业病不无关系,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同时,王某又是退休职工,按照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应该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就是说,既是工伤职工又是退休人员的王某,其亲属能不能享受双重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评析
王某的亲属可以同时领取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和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吗?
王某亲属的提法不无道理,既然王某是职业病患者,那么他退休后的死亡等同于因工死亡,王某死亡,其亲属理所应当可以领取工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同时,王某又是退休职工,退休后死亡,其遗属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王某的亲属不但有理由,还有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听起来,王某亲属的提法既合理又合法,其实不然,社会保险是参保人员的基本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不能重复。王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达到四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改为领取退休养老待遇,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王某自享受退休待遇之日起,就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王某死亡后,只适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适合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但是,我国的法律具有人性化的一面,考虑到王某既是工伤职工,又是退休人员,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亲属选择其中一种情况领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因此,允许死者亲属选择性领取退休后死亡或因工死亡中的一种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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