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我省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意见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退休前,既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该如何领取养老金?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荆州将按照我省出台的《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执行,确保参保人员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打通两种养老保险衔接渠道三类单位职工在衔接范围内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王文平介绍,截至2013年,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100余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保人数达230余万人。其中,流动人群同时参加“职保”和“居保”的情况确实存在。

  7月1日,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我省出台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衔接范围: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居保”如何转“职保”“职保”缴存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

  《意见》指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12下一页

标签:   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