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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企业女工退休细则出台分50岁、55岁两种标准

2017-02-22 08:00:02 无忧保

  从劳动部门获悉,省劳动部门日前就企业女职工退休的有关问题下发通知,对企业女职工退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对于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企业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批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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