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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部门职责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为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新农保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管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拔付;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户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市残联负责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公益宣传;市审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农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市新农保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要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三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农保处")为新农保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拔、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的新农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四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及时办理增减员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调查摸底、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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