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让三类人受益多
随着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比例的逐步提高,以往那种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却没法转移接续,导致年年缴、年年退,养老利益受损却无法得到制度保障的人员越来越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特别是对以下三类流动就业人员益处多多:正在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中断参保但还没有退保的打工者;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退保后又重新参保的打工者。
办理养老金转移接续手续,首先要领凭证,劳动者离开一地不能肯定回来或不回来,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是向转入地办理申请转入的凭证之一,该凭证里面记录了本人累积的权益。
其次是办手续。由流动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
最后是转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按规定转移的“1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资金都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参保地。
大部分养老金账户能随身带走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也就是说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移资金量并不是单位缴费部分的12%,而是缴费工资的12%。举个例子:今年杭州市区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4%,那么这14%企业缴费中的85.7%,加上全部个人账户资金都可以被转走。所以,转移12%并非“转移12%,剩下的88%带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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