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审核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男职工自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经营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2003年1月起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女从业人员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原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现在管理岗位5年以上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