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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温馨提示

2016-12-10 08:00:12 无忧保

参保人员持居民医保卡,在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暂时没有医保卡的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住院手续。

1、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合肥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8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门槛费减半。持A证的低保人员免交门槛费。

2、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在医保范围内,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门槛费以上、至16万元以下部分,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超过16万元以上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3、住院治疗医保用药是怎么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用药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分为甲类和乙类药品。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不在《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4、需要转外地住院的手续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可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院时参保人员持转出定点医院开具的《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电话3536433、3536111)。

5、在外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医保中心联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电话:3536433)。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报销费用。

6、居民生育补助是怎么办的?

答: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顺产(含助娩产)补助报销600元;剖宫产补助报销1200元。参保人员可于出院后30日内,凭户口本、医保卡、准生证、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相关病历或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电话3536318)。

7、新生儿怎么参加居民医保,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新生儿在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后,其家长可持户口本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二楼,电话3536141)办理参保登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发生的上述医药费,凭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于医疗终结后30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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