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个人因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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