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基本医疗保险】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现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相关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发生的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沪卫疾妇〔2007〕34号)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项目与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一致;住院分娩参照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其中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按照《关于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对新生儿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179号)规定,不予支付。
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