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政策-医疗保险政策


2016年天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将从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医保报销政策等10方面推出34项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该意见,本市将实行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今后,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并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参保城乡居民到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标准3000元,报销比例50%。
深入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参保人员全覆盖,在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最高可达80%。
重度残疾、低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不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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