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抚州市调整重特大疾病保障资金筹资标准-医疗保险查询


2016年抚州市调整重特大疾病保障资金筹资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档参保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保障资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二档、三档、四档参保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保障资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一档参保人员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抢救及临床治疗必需的费用除外)超过本市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40%以上的部分可享受70%的医疗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额为20万元;二档、三档、四档参保人员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抢救及临床治疗必需的费用除外)超过本市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以上的部分可享受50%的医疗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额为10万元。
此前出台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试行办法》(抚府字【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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