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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15 08:00:12 无忧保
  2016年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减轻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3〕13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由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延伸出来、对参保人因患重大疾病超出社会平均承受能力的经济负担给予再次补偿,或对参保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政策的指导和检查。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佘基金中划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   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第六条大病保险资金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方式进行年度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科列账,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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