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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2016加强城镇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15 08:00:12 无忧保
  内蒙古关于2016加强城镇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推动医药机构规范运行,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现就完善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资格审查。   二、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实地查验合格的,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按照协议内容提供医药服务。   三、对申报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审查验收人员不少于2人。   四、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建评估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进行多方评估,评估委员会委员为奇数,由参保人员、医保专家、医疗专家、药品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按比例组成。评估可实行投票制度或计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派专人对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1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医保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之后签订服务协议。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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