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区本级基本医保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及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医疗保险查询


关于印发《新疆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及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
自治区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更好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规程,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制定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及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经办规定的通知》,现印发你们,请各参保单位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7日
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
转诊转院及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经办规程
第一条 本经办规程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
第二条 区外转院条件
1、经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的危重患者。
2、转入的医疗机构须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区外转院的程序
对符合以上转院条件的患者,应办理区外转诊转院手续(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办和业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到医保中心备案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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