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保调整最新政策2016:4月起济南市调整部分居民医保政策-医疗保险政策


居民基本医保调整最新政策2016:4月起济南市调整部分居民医保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济南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对我市居民医保现行政策作出部分调整,201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是调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不含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不区分个人缴费档次,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75%;在完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90%。二是扩大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支付范围。为减轻参保人门诊统筹个人负担,将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同时将颅脑CT等诊疗项目以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共72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三是将急诊留观费用纳入住院统一结算。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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