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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16 08:00:13 无忧保
  2016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医生)的医保服务行为,推进医保服务医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医生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要求,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条件,履行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相关手续,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生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服务时所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和医用材料使用、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其医疗行为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服务医生的申报、医保服务行为的日常管理,会同医保部门做好本单位医保服务医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等工作。   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的确认、医保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协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服务医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等工作。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其管理范围。   第四条  省经办机构建立全省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所有医保服务医生相关信息须录入相应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   第二章  确认和职责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申请确认为医保服务医生: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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