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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16 08:00:13 无忧保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管理服务人员等)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服务时所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和医用材料使用、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纳入其管理范围。   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四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服务医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社会保险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还同时实行诚信检查记分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医保服务行为实施严格管理,及时将查处的医保服务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情节严重的应同时报告所在统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保服务行为实施检查。检查方式包括:   1、信息网络监控;   2、组织定期检查或针对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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