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医疗保险政策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森工总局劳动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部署,按照《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有关要求,现就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2015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要结合医疗保险管理实际,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要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服务协议明确与医药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建立沟通协商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二、规范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的确定,要遵循“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各市(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评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条件要求。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医药机构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为前提;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鼓励和引导医药机构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资本办医发展。
自愿申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结合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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