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44种疾病试点医保单病种付费结算 居民最高可报销70%-医疗保险政策


泉州44种疾病试点医保单病种付费结算 居民最高可报销70%
海都记者昨日从泉州市医保中心获悉,本月16日起,泉州70家试点医院就诊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病情符合44种试点病种(住院病种、门诊病种)范围的,均可实行医保单病种付费结算。其中城镇职工最高可报销95%,城镇居民为70%。
费用按定额标准包干医院使用
试点病种付费,按定额标准包干医院使用。包含患者就诊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费用,即从患者确诊入院(门诊治疗),按规定的临床路径(或治疗方案)接受规范化治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门诊病情控制),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化验检查、诊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试行期间不再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保目录内项目,医院不得再向患者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试行期间所发生的试点病种医疗费用,按付费标准包干给试点医院使用,如超出试点病种付费标准以上的费用,由试点医院承担。泉州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介绍称,参保患者在择日住院前七天(指自然天数)内,所发生与试点病种临床路径或临床治疗方案有关的检查费用,试点医院应予计入该试点病种付费标准。参保患者主动要求入住优质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不计入试点病种付费标准,应由患者另行支付。
试行期间,城镇职工医保相关基金(含医保统筹基金、商业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承担付费标准的95%和70%,参保人员承担其余部分,出院时直接与试点医院结算。对县级医院已普遍开展的单病种,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到市级三级医院(含福医大附属二院)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增加3%和5%。
试点病种诊治过程中如出现病情严重变化,当其发生医疗总费用超过试点病种付费标准4倍时,试点医院可由经管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初审、医保科复审,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并与参保患者解除《单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改由非单病种结算费用,并及时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开展试点病种诊疗服务时,试点医院应将试点病种的付费标准、治疗方案(临床路径)、进入和退出机制等事项,及时告知患者,并与参保患者签订《医院单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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